(一)申请人资格审查
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,必须首先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和初步审定公告(协定国),或者已在我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商标局受理(纯议定书国),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.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。2.在我国有住所。3.拥有我国国籍。
(二)申请准备:
(1)申请人名义,申请人是自然人,应提供姓氏和名字以及身份证复印件;申请人是法人,应提供全称(有英文请提供)及营业执照(副本)复印件;在中国既无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又无住所的中国侨民,需提供经公证中国国籍证明1份。
(2)申请人详细地址,包括门牌号码,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。
(3)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注册证、初步审定商标的复印件1份或商标注册申请证明(受理通知书复印件)1份。
(4)商标黑白复制件1份
(5)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,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和颜色组合,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复制件1份。
(6)公章
(7)指定保护的国家。
(8)指定保护的商品名称
马德里联盟成员国:协定缔约方:阿尔巴尼亚、俄罗斯、亚美尼亚、安的列斯群岛、奥地利、阿塞拜疆、波斯尼亚-黑塞哥维亚、保加利亚、比荷卢、白俄罗斯、瑞士、古巴、捷克、德国、阿尔及利亚、埃及、西班牙、苏丹、法国、克罗地亚、匈牙利、意大利、吉尔吉斯斯坦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、哈萨克斯坦、列支敦土登、利比里亚、拉脱维亚、摩洛哥、摩纳哥、摩尔多瓦共和国、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、蒙古、波兰、葡萄牙、罗马尼亚、圣马力诺、塔吉克斯坦、乌克兰、乌兹别克斯坦、越南、塞拉利昂、肯尼亚、斯威士兰、莫桑比克、莱索托、不丹、斯洛文尼亚、斯洛伐克、塞尔维亚和黑山、中国、苏丹
纯议定书缔约方:土耳其、欧盟、英国、丹麦、芬兰、挪威、瑞典、冰岛、立陶宛、格鲁吉亚、爱沙尼亚、土库曼斯坦、日本、安提瓜和巴布达、希腊、新加坡、澳大利亚、赞比亚、爱尔兰、韩国、美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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