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
为着力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、运用、保护和管理能力,充
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支
撑转型、引领升级作用,全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和“三生融合·幸
福温州”建设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
第一条 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、外
观设计专利,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
专利,可以获得授权专利资助。
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,并符合以下
条件之一:
(一)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;
(二)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、学习并持有《温
州市人才居住证》或《留学人员来温工作证书》或暂住证明的个
人;
(三)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;
(四)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温州籍学生。
第三条 资助额度
(一)国内(包括港澳台)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3000 元,
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 500 元,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 300 元。
(二)在美国、日本、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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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万元,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 万元。涉
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,每件资助 5000 元。同
一件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不同国家、地区
获得授权,按一件计。
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温州市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》或《温州市涉外
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》;
(二)专利证书及复印件;
(三)居民身份证(或暂住证)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(事业
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)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。
以上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。
第五条 申领程序
(一)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(市)、区科技行政
管理部门申请办理。
(二)县(市、区)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、汇总申请材料
后,每年分二批分别于 3 月 1 日前、9 月 1 日前集中将材料提交
给中国(温州)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(以下简称“维权中心”,
地址:府东路 17 号温州知识产权服务园内,电话:12330)统一
受理。
(三)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统一发放(每年集
中一次或二次发放)资助资金,资助资金由专利权人所属的县
(市)、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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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专利资助:
(一)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补助的;
(二)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
申领手续的。
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
第七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、运用、保
护、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,对我市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、增强
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,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
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。
第八条 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,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,且为二级及
以上部门;企业应当明确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,
协调解决重大知识产权问题。
(二)企业必须配备一名以上取得温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
任职资格的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。
(三)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健全,必须具备知识产权创造、运
用、保护、管理四方面制度,必须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
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,形成正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。
(四)企业保持有效专利 15 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 3 件以
上,近二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 5 件(其中发明专利申请 1 件以上)
或者专利申请量 10 件以上。
(五)企业应当重视专利信息的开发利用,重视知识产权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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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传培训,且积极参加市科技局(知识产权局)组织的相关知识
产权活动。
(六)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、开发、生产和高
技术服务业,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%以上。
(七)符合温州技术和产业政策,企业经营状况良好,近两
年连续盈利,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%以上;企业重视专利技术
的产业化,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,专利产品销售额
占企业总销售额40%以上。
(八)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,近两年无
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,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
为。
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,给予3万元资助。
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(试点)示范企业的,给予一次
性10万元的资助。
上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试点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
训、信息开发利用及维权保护等工作。
第十条 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:
(一)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;
(二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(三)企业专利工作总结,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、企业
专利管理制度建设、专利信息利用、知识产权奖酬规定、知识产
权培训、近两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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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收益等情况;
(四)授权专利汇总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
副本原件及复印件,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原件及
复印件,以及专利质押、受让或许可实施等情况相应的法律文书
复印件;
(五)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,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、
规格型号、销售时间、金额、凭证号等内容;
(六)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表和有关财务报表;
(七)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订本;
(八)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,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取得专利
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。
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(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),并
附报有关电子件。
第十一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报一次,按属地由科技行
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。申报材料由维权中心统一受理。每
年申报的截止日期为7月30日。
市科技局(知识产权局)委托维权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
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并提出审核意见。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中心审
核意见,必要时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,结合现场考察情
况,提出专利示范企业建议名单,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,认定
当年市专利示范企业。
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,由市科技局(知识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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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局)授予“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”称号并授牌。市专利示范企
业示范期为两年,每两年复核一次,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八条所列
基本条件的,撤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,并在两年内不得重
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。两年后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
的,不再给予资金资助。
市级、省级和国家级专利(知识产权)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实
行逐级推荐的原则。
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资助
第十三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
或设有分支机构、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,可申报专利代
理机构资助。
第十四条 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同时
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本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
件;
(二)本年度代理服务援助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;
(三)本年度代理且授权的本市专利总量不低于200件,同
比增幅不低于15%;其中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占授权专利总量
的比例不低于5%。
上述第(二)项所称的服务援助是指经维权中心确认,专利
代理机构为本市在校学生或经济困难居民提供免收国内专利申
请代理费的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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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援助案件的,按每件专利申请500元
的标准给予资助。
第十五条 资助额度:本年度代理授权的专利总量在200-500
件(含)间的给予5万元的资助,500-1000件(含)间的给予10
万元的资助,1000-2000件(含)间的给予15万元的资助,超2000
件的给予20万元的资助。
次年起,对年度代理且授权的专利总量仍在同一档次的,不
再给予资助;对年度代理且授权的专利总量在2000件以上、且增
幅达20%以上的,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。
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温州市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;
(二)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,或市外机构在本市设
立分支机构的批文;
(三)本年度和上年度代理授权专利汇总清单及专利证书复
印件、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等。
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于次年的3月1日前提交申请材
料。维权中心统一受理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申请,并负责材料审核,
提出资助意见。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
金。
第十八条 鼓励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
考试,对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
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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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奖励条件人员应在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后一年内提交
申请材料,申请材料包括:《温州市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奖励申
请表》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
件材料、二年以上本市单位工作证明等。
维权中心统一受理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奖励申请,并负责材
料审核,提出资助意见。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
资助资金。
第四章 专利运用、保护经费资助
第十九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拥
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
的利息给予贴息资助。
第二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,
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,贴
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,贴息比例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
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%。
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,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
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助超过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
的利息总额的50%的,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
助。
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不得超过30
万元。
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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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对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向市科技局提出
贴息申请,申请材料由维权中心统一受理。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
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贴息资金。
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需提交以下书面
材料:
(一)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;
(二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;
(三)质押合同、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在相关行政部门的登
记通知书;
(四)银行发放贷款凭证、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;
(五)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;
(六)其他相关材料。
第(二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
印件,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,原件经审核后退回。
第二十四条 根据温州市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
有关规定,对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和管理实施的专利战略推进工
程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。
对列为国家、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
10万元的配套经费资助。同样的项目不重复资助。
第二十五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主要以提高战略性新兴
产业、特色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化发展能力为
导向,以专利技术为切入点,以专利信息的开发利用为着力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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帮助企业行业开展专利部署分析、侵权风险分析、技术状况分析
等专利情报分析和预警机制建设,加快构建产业知识产权比较优
势,产生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,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
产业的发展壮大。
第二十六条 根据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承担方的工作基础
和项目本身的性质将项目分为重点支持项目和一般支持项目两
类。重点项目给予2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持,一般项目给予10
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持,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。
补助资金专用于专利信息检索、数据库建设及数据加工和分
析、文献资料翻译、专家咨询等费用支出,不得用于设备购置等
费用支出。
第二十七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单位:
(一)温州市市级及以上的专利示范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;
(二)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拥有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团
队、具备信息整合和深度分析能力、在创新管理和法律咨询等业
务领域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(以下简称“中介机
构”);
(三)本市高校、科研院所、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具有法人资
格的各类创新及创新服务平台。
鼓励申报单位与国内外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合作,对有中介机
构参与合作申报的项目,将予以优先支持。1家申报单位当年度
原则上最多申报1个项目,1家中介机构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2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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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的合作项目。
第二十八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条件:
(一)项目对企业或行业具有重要影响;
(二)项目具备明确的实施目标,经费预算科学合理;
(三)具备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软硬件条件。
第二十九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材料:
(一)温州市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;
(二)申报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,要提交相应的材料,
包括资质证明材料、知识产权证明材料、项目需求报告、与中介
机构服务合作协议以及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等;
(三)其他需要的材料。
第三十条 维权中心负责统一受理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
请,项目立项遵循“统一标准、科学评估、择优扶持”原则,实
行“处室初审、专家评估、局务会(会同财政部门)审定、公示
公布”的基本程序。
第三十一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,项目
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。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,即项目
合同书签订后,拨付60%的资助金额;项目验收合格后,拨付40%
的资助金额。
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涉外专利纠纷案件,对我市
经济、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涉外专利胜诉案件,每件给予不高于
30万元的经费援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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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 鼓励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
为的举报投诉,维权中心对提供重大线索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人
员给予适当奖励。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。
第五章 专利奖励经费资助
第三十四条 对申请地址在本市(以下同),年度专利授权量
超过100件、300件、500件且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比例不低于5%,
专利实施情况良好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企业,分别给予15
万元、30万元、5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。
第三十五条 对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且年度发明专利
授权量超过20件的本市高校,给予1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。
对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且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
件,专利推广应用情况良好的本市科研院所,给予15万元的奖励
经费资助。
第三十六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、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,
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,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
万元、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。
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、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,且
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,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0万
元、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。
第三十七条 鼓励发明专利的创造、实施和商用化,每年开
展温州市发明专利奖评选活动,对获奖专利的实施单位给予相应
的奖励经费资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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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
的发明专利:
(一)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
业或重点领域,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;
(二)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、节能降耗
减排,以及城市运行、管理和安全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
到重要作用的;
(三)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。
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发明专利奖设一、二等奖,其中:
(一)一等奖最多评5项,每项奖励20万元;
(二)二等奖最多评10项,每项奖励10万元。
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
别奖,授奖数1项,奖励40万元。
第四十条 温州市发明专利奖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。
第四十一条 企业及高校、科研院所所得资助经费主要用于
知识产权宣传培训、专利信息开发利用、专利维权以及直接参与
专利设计和发明人员的奖励等。
第四十二条 专利奖励资助经费的申请人(发明专利奖项目
除外),应于次年的4月1日前提交申请材料。维权中心统一受理
资助申请,并负责材料审核,提出资助意见。市科技局会同市财
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金。
第六章 专利(知识产权)活动、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经费资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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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条 专利(知识产权)宣传、人才培训、托管服务
以及国内外专利(知识产权)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经费支出,按年
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安排。
第四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服务园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维权
援助中心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、知识产
权交易所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等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经费
支出,按照工作发展需要进行预算安排。
第四十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在温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中切块安
排,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
评。
第四十六条 温州市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、涉外专利授
权资助申请表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、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、
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奖励申请表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、
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、涉外专利胜诉案件资助申请书、
专利奖励资助申请书在温州市知识产权网
(http://www.wzpatent.com)下载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四十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
的项目,不支持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项目。专利数据以国家
知识产权局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。
第四十八条 对发现骗取或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
人,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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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。
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。原《温州市专
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温财教[2008]254号)同时废止。市科
技局、市财政局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
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主题词:专利 管理办法 通知
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
— 16 —
电话:0577-86726868 88688700 88688711 88688722 88688733
传真:0577-88375850
手机:13868890802,13868616599
地址:温州市府东路717号(温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园105、215室)